內政部於2022年2月17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辦法,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6號解釋文,增訂未來建築物因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於鄰地空地增設停車空間時,鄰地所有權人得提供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且主管機關應發給定有相應期限的變更使用執照,以合理保障人民處分財產的權利。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2021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出清存貨、配合節慶活動舉辦購物或展覽會,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者,應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據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於2021年2月24日訂定發布「202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財政部表示,我國自2016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自2019年5月24日施行,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下稱永久結合關係)者,得準用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
營建署表示,中央為推動8年20萬戶之社會住宅興辦目標,早已於住宅法及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明文規定社會住宅租金收費基準應衡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等合理訂定,市場平均租金8折以下是中央與多數市縣的基本原則,並佐以非自償補助及社會住宅融資平台等協助,讓社會住宅實質照顧更能契合弱勢族群居住需求。
報載台北市南港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內,老舊住宅想要都更窒礙難行等爭議。台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辦理都市更新審議及範圍調整疑義等,皆依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審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應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
內政部依據財政部2020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0618690號函,研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規定得申請徵用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委託需用土地人申請代繳於核准徵用或協議使用期間地價稅之作法如下:
自2020年1月起,為落實源頭管理及降低民眾觸法蒙受損失,首創營業場所都計建管E化查詢系統(網址https://reurl.cc/yyGaRO),只要於線上輸入欲查詢之地址及營業項目,即可得知查詢之地址及營業項目是否符合都計建管規定,從擇定營業場所、簽訂房屋租賃契約、裝修或辦理登記前等各個階段,都可線上查詢。自系統上線以來,平均申請使用量大幅提升,超過2019年同期10倍以上,感謝大家支持。
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總額減列扣除額,以2020年為例,每人扣除額為50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果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可扣除之數額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內政部2020年6月18日宣布,原訂於2020年7月1日上路的分戶樓板隔音構造法令規定,考量預售屋消費者權益及協助材料業者儘速申請認可,以確保多元化選擇,本政策決定再延後6個月實施,2021年1月1日正式上路,不再延後。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高雄市政府表示,5月適逢綜所稅及房屋稅開徵,近期市稅處常接獲民眾反映,為何2020年無法取消刷卡繳稅交易,或以非本人持有之信用卡繳納,仔細詢問原來是把綜所稅與房屋稅的繳稅規定搞混了。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推動社會住宅政策,鼓勵房東將房屋出租予特定族群,依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的房客,享有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租金收入免稅優惠。
最近有民眾來電詢問,房屋本來出租供營業做生意,現在房客打算在過完年後要歇業不租了,如果收回來自己住,房屋稅的部分還需要再提出申請嗎?
綠能發電正夯,近年來政府為推動再生能源政策,在不影響農業經營之前提下,允許於農地上設置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等綠能設施,不過有不少民眾還是不清楚,到底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會不會被改課地價稅呢?
財政部業於2019年12月16日發布解釋令,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辦法)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財政部2019年12月19日公告2020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日前有民眾向稅務局反映,認為其自家門前的法定空地既然作為巷道使用,而且無償提供他人通行,不應該課徵地價稅,因此向稅務局提出免稅申請。稅捐機關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一般在建築房屋時,因建築相關法令之規定,必須預留法定空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以本身自有資金購置不動產,其所有權雖登記於外國總公司名下,倘該不動產係供該分公司業務上使用,並列入該分公司財產目錄者,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