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怎麼用都可以? 專家:有權狀放嬰兒車也沒問題

2020/06/02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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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自己的「停車位」怎樣用都可以嗎?近日法院就出現兩種判決,也引起了民眾關注。住宅消保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指出,這樣的糾紛很常見,關鍵就在於「停車位到底是不是自己的」以及「管委會是否有權限限制使用方式」。

▲近日有兩起「停車位」糾紛,導致住戶與管委會對簿公堂。(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近日引起熱議的兩個法院判決案例,案例一、陳姓女子在「無獨立權狀車位」同時停放汽、機車,管委會指出,過去曾召開區分所有群人會議並制定規範,認定陳女違反社區規範開罰,陳女則認為沒超出停車格,並未妨礙他人,雙方對簿公堂後,陳女敗訴。

案例二、莊男在「購買的大樓停車位」停放兩輛汽車,管委會提告不當得利並求償,同時要求移除車輛,莊男則主張是停車場區分所有權人,有權使用其空間,同時主張自己是停車場區分所有權人,所以有權使用,而且管委會規約制定時,出席人數未達標準,最後莊男勝訴。

▲吳翃毅表示,第一步要先搞清楚,停車位是否有「獨立權狀」。(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同樣的狀況為何兩種判決?吳翃毅表示,倘若出現類似紛爭,第一步要先搞清楚停車位是否擁有「獨立權狀」,一般而言,停車位有「具有獨立權狀的專有停車位」以及「約定專有停車位」。

擁有「獨立權狀」,基本上不違反消防法規,妨礙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就可放自己的東西;若屬於「約定專有停車位」,也就是無「獨立權狀」的停車位,通常就必須以社區規範為主要使用方式。

吳翃毅指出,從法院判決推測,上述兩案例沒有矛盾之處,案例一的陳女擁有的是「約定專有停車位」,加上社區制定規範時,出席人數有達合法標準,所以敗訴;案例二的莊男擁有的是「約定專有停車位」,加上制定規範時未達出席人數標準,所以勝訴。

▲吳翃毅建議,鄰居之間還是多溝通、互相體諒比較好。(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吳翃毅特別提醒,制定社區規範時,即使出席人數已達法定標準,但「內容牴觸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該規範則均屬無效;不過,建議社區住戶之間還是多溝通、互相體諒,畢竟對簿公堂曠日廢時,又打壞鄰居感情,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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