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公辦都更案,減稅範圍有一套(圖/資料照)
文/蕭又安/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部分媒體報導指出「十大公辦都更案 減稅上看百億」,對此,營建署表示都更投資抵減以都市更新案相關規劃及設計階段支出費用總額之20%為限,該報導以營建費用計算,顯有誤解,特予澄清。
投資抵減比例 約為更新總成本2.5%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70條及財政部訂定「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實施或投資公辦都更,包括計畫書製作費、規費、估價費、建築設計費、技師報告費及簽證費、公聽會費用等皆可列為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營建、拆遷安置及相關管理費用等,則非屬可抵減之範圍。營建署參考過去執行案例之經驗,實際抵減費用約占都市更新事業總支出成本2.5%,若以報載十大公辦都更案約500億元投資總額推估,其減稅效益約2.5億元,非媒體報導可達上百億元。
提供投資抵減誘因 引進民間企業參與
都市更新條例2019年1月修法後,除鼓勵民間事業機構擔任實施者參與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建設外,另為吸引民間資金,新增投資公辦都更案的股份有限公司,亦得適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鼓勵民間企業投資政府主導公辦都更案,藉以加速都市更新,一同協助改善國人居住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