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因買賣、贈與、繼承或交換等原因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若符合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要件,應於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能適用優惠或減免,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才能開始適用。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房屋稅籍,自2022年2月起展開房屋稅籍清查作業,清查重點為房屋使用情形是否符合減免稅要件、評定現值是否正確、適用稅率與實際用途是否相符、老舊房屋是否已滅失及有無新建、增建、改建房屋等事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搭建太陽能光電設施,符合合法「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綠能設施」、「農地農用」3要件,可免課地價稅。另屋頂出租裝設太陽能光電設備未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亦視為無出租營業,不影響房屋稅及地價稅稅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如係自益信託,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出售時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近日有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土地原借名登記在朋友名下,現判決返還自己名下,不知是否有土地增值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吳先生詢問,繼承父親所遺房地二處,要辦理過戶,不知應否繳納印花稅?
稅捐稽徵處表示,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贈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無須再報繳契稅。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2021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如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把握在2021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即使經審核符合規定,亦僅能自次一年度才能適用;如未申請,則以一般用地稅率(即10‰~55‰之累進稅率)核課,兩者相差至少4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其個人所有之房子已逾30年可否減免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2021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已辦理約定委託金融機構、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轉帳代繳稅款的民眾,4月底前已寄出轉帳繳納通知,並於6月1日當日直接扣款,請民眾務必於5月31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扣款。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住宅法之授權,新北市針對興辦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提供租稅優惠,制定「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已於2021年4月29日經本市議會三讀通過,近期將公布施行。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2021年房屋稅繳款書自4月中旬已陸續寄送,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自即日起提供以下多元繳稅方式: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因買賣、贈與、繼承或交換等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若符合地價稅優惠稅率或減免要件,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能適用減免優惠,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才能開始適用。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因就業或財務規劃等因素,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再購買他處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者,得就該土地增值稅數額內,檢據向稅捐稽徵處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先購後售亦同。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等移轉案件,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已如期申報契稅,但未依限繳納應納稅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的稅款加徵1%滯納金,並不因已如期申報,而免予加徵滯納金。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房屋稅稅籍,自2021年2月起展開每年例行房屋稅稅籍清查作業,清查重點為房屋使用情形是否符合減免稅要件、評定現值是否正確、適用稅率與實際用途是否相符及有無新建、增建、改建房屋等事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慈善機構的陳先生詢問,基金會持有的房屋已申請減免了,為何2020年仍收到稅單?
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要繳印花稅嗎?
2020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截止,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呼籲民眾如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換屋節稅是有撇步的,納稅人如能選擇有利的節稅方法,可以減輕土地增值稅,甚至完全不用負擔。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一旦租約終止時,務必要求承租的營業人辦妥營利事業變更地址或註銷營業登記,並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才能適用較低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減輕您的租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