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常誤以為夫妻贈與房屋和夫妻贈與土地一樣是不用繳納稅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所以夫妻間贈與房屋仍需繳納契稅。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2020年度房屋稅繳納期限截至5月31日止(5月31日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6月1日止),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之納稅義務人,可於該期限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以減輕負擔。
近來有媒體報導高雄市房地產交易量增長率為六都最後一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如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君詢問,他2020年2月新購買房屋,不知2020年要繳多少地價稅及房屋稅,是否與原屋主比例分攤稅金?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如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可申請地價稅全免,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係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得免徵地價稅。但針對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財政部於2020年1月21日發布令釋,此類土地已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如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農地上之農舍是否免繳房屋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農地上供人居住的農舍也是房屋的一種,屬房屋稅課稅範圍,仍應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近日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為何他在高雄有2筆土地卻只收到1張地價稅繳款書,稅捐單位是否有遺漏?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核課,採全縣(市)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所謂「總歸戶制」係指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土地合併計算總地價,再按其所適用稅率核課地價稅,故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所擁有的土地不論筆數多少,都只會收到1張地價稅繳款書。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土地經規定地價後,每二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繼2018年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後,2020年再度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地政機關已完成2020年申報地價之作業,該申報地價為稅捐機關計徵2020年地價稅之課稅地價。
飯店業受武漢肺炎(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衝擊最大,不過,也有相關稅賦減免措施。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指出,為減輕受肺炎疫情影響的產業及民眾負擔,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若有停業、歇業、空置,等使用情形變更,稅捐處將主動辦理清查,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夫妻兩人婚前各自擁有1間房子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也一直由兩人分別在這2間房子設籍,地價稅是否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法核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及經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符合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可以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但是如果未按核定規劃使用,雖屬都市計畫編定或依法核准之工業區土地及工業用地,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累進課徵地價稅。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常常有民眾誤以為沒有使用執照或所有權狀的違章房屋,不需要申報及繳納房屋稅。事實上,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只要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或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都是房屋稅的課徵對象,所以建築物不論有無權狀或合法與否,都是房屋稅的課徵範圍,應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
為落實稽徵業務並維護租稅公平,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自即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2020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清查範圍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加油站用地、農業用地及減免稅土地等。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地政專車」將於2020年1月14日、16日,分別至石門、三芝、淡水、八里地區進行巡迴服務,現場除地政法令相關業務諮詢、核發地籍謄本、實價登錄申報案件收件、跨所或跨縣市代收代寄案件、預約到府協助申辦案件、辦理簡易登記案件等多項地政服務外,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淡水分處、淡水戶政事務所、金山戶政事務所亦共襄盛舉,提供稅務及戶政法令諮詢,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近日有市民洽詢其自有房屋因為太老舊拆除重建,該房屋之房屋稅及坐落土地之地價稅該如何申辦?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收到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公文,並補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差額的地價稅,設籍人雖出國許久,但戶籍並未辦理遷出,為何會遭改課補稅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宋小姐詢問,她2019年剛買車位供自用車輛停車使用,為何收到地價稅單上有部分面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詢問,他名下僅1筆土地,2019年已賣給別人,為何還收到地價稅稅單?稅捐處表示,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查王先生出售土地移轉予他人,於9月8日登記完成,該土地在8月31日仍為王君名義,故2019年地價稅單仍開徵王君名義。
公益出租人將自有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者,依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規定,公益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之土地,在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他原有一間房屋按1.2%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因另購新屋須將戶口遷出,舊屋仍供爸爸居住使用,想了解房屋稅是否會增加,而無法按1.2%課徵房屋稅?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地政專車」將於2019年10月15日、17日,分別至三芝、石門、淡水、八里等地區進行巡迴服務,現場提供地政法令相關業務諮詢、核發地籍謄本、實價登錄申報案件收件、跨所或跨縣市代收代寄案件、預約到府協助申辦案件、辦理簡易登記案件等多項地政服務外,更結合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淡水分處、淡水戶政事務所、金山戶政事務所一同共襄盛舉,提供稅務、戶政法令諮詢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土地上的農舍多年前經公所核定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故土地目前課徵田賦,惟因兒子創業所需,須於該址辦理營業商號登記,該筆土地可否繼續適用田賦課徵?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父母把名下土地過戶給子女時須申報土地增值稅,依父母與子女訂立買賣或贈與移轉契約,按土地漲價數額以累進稅率20%~40%核定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倘若該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出售要件、且係訂立買賣移轉契約,則可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主張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按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之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