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課徵,鄉村住宅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約45坪),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依相關稅法規定,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該處進一步說明,如為未合法登記民宿,因屬違規經營行為,則必須依實際供民宿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位高雄市民王先生想要出售一筆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都市土地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如供作農業使用,可以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如果街廓全區計畫道路已開闢完成,且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設施已建設完成,經認定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者,因土地利用價值變高,縱使做農業使用,也不能課徵田賦,而應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其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會不會比較便宜?
房屋租賃合約雖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依法免繳印花稅,但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要提醒民眾,如收款人在租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章,則該租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課徵印花稅,即每次收款時,房東或房客應按收款金額繳(貼)4‰印花稅(票)。
依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2‰課徵,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納保官提醒擁有多處自用住宅房地之民眾,如果子女已成年且於自用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可於每年9月22日地價稅特別稅率申請截止日前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就可享受自住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千萬別忘記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喔!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期限為9月22日,還沒申請的民眾請把握期限,逾期申請,就只能自明年開始適用。而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相差至少4倍以上,只要申請核准後而用途没有改變,以後就不必再申請,可一直享受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2020年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欲委託金融機構轉帳納稅者,請於本年8月底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開始適用。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即使仍居住在該地,如果全戶戶籍遷出就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地價稅會增加4倍以上。該處主動寄發通知,特別提醒民眾在9月22日前遷入戶籍,可e化申請,省時方便又節稅。
目前土地稅法規定,編訂為交通用地的非都市土地,於移轉時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司法院2019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該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並要求修法。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在完成修法前,納稅義務人須申請復查,將來新的法案通過後,才能享有免稅優惠。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房屋移轉如不動產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等案件,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根據稅法的規定,地價稅係按年計課,非按月計稅,係以在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其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地政專車」將於2020年8月11、13日,分別至石門、三芝、淡水、八里等地區進行巡迴服務,現場除地政法令相關業務諮詢、核發地籍謄本、實價登錄申報案件收件、跨所或跨縣市代收代寄案件、預約到府協助申辦案件、辦理簡易登記案件等多項地政服務外,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淡水分處亦共襄盛舉。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對於沒有列入所有權狀的增建房屋,財政部已放寛可採房屋稅的課稅面積及層數,取代「建物測量成果圖」,來計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將於2020年8月11日(星期二)、8月12日(星期三)、8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4時20分舉辦免費節稅教室「租稅報你知」,邀請國地稅專業講師來授課!受理報名日期: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29日(額滿為止),夫妻一起報名贈送精美好禮,歡迎對稅務法令知識有興趣的民眾,踴躍報名參加。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需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如有改作其他用途(包括出租、供營業使用)、戶籍遷出或再行移轉等情形,將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採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請多加利用「線上查欠(完稅)」方式,可節省至稅捐處臨櫃送件查欠之往返奔波時間,非常便利!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嗣依通報資料查得出售前有出租情形者,應改按一般稅率補徵土地增值稅。
邇來常有民眾到稅捐處詢問如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如符合「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之規定,申報移轉時,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就適用法令擇一勾選,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及買賣契約書影本至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辦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1年免徵,第2年減徵80%,第3年減徵60%,第4年減徵40%,第5年減徵20%,第6年起不予減免。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民眾往往對於在當年度買賣土地,弄不清是買方或賣方該繳當期的地價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而取得土地所有權者,規定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在8月31日所登載的所有權人,應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2020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財政局於5月初預估土地增值稅減少16億元,據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最新統計,1至5月份土地增值稅實徵數71.34億元,較2019年同期實徵數82.34億元減少11億元,顯示新冠肺炎疫情已對新北市稅收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