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原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而所稱實際變更使用,凡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例如:整地開發供高爾夫球場使用、建築房屋、工廠、汽車保養廠、教練場等,稽徵機關將查明實際動工年期後,自變更使用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近日接到民眾黃先生來電,詢問他自己的農業區農地已恢復農業使用,現在收到地價稅單2020年還來得及申請課徵田賦嗎?
當年度地價稅欲適用優惠稅率者,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現在申請者,要自明年開始適用。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要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必須具備下列5要件:
近來有民眾抱怨,房屋提供兄弟設籍居住,為什麼被稅務局通知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表示,兄弟非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的直系親屬,故不能以其房屋或其設籍,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房屋供土地所有權人的媳婦設籍,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土地已經賣掉,為什麼還接到地價稅單?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課徵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有民眾詢問,我的土地是2020年8月10日法拍買來的,8月25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2020年9月10日才辦好登記拿到土地所有權狀,怎麼會收到2020年地價稅稅單,不是以8月31日地政機關所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為準嗎?
針對台南市府土地標售帶動地價上漲,台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台南市每個土地開發案均需財務自償,標售土地收入主要是支付市府開發時需對外舉借支付公共設施開闢及相關行政費用,開發完成後透過可建築土地公開標售用以償還開發成本,若有盈餘也可投入原來土地開發區增添建設,甚至繳庫投入其他市政建設,自2011年縣市合併以來,已完成財務結算11個土地開發區,有68億繳入市庫,造福全體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