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由國稅局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者,係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稅捐稽徵處表示,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贈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無須再報繳契稅。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的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不在此限。
想透過「假買賣」逃避贈與、遺產稅可能嗎?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稅網恢恢、疏而不漏,不動產買賣,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奉勸不動產移轉,想要合法節稅,要找專業的地政士協助,否則最終仍然難逃稅網。(記者:陳韋帆)
人口老化讓不動產繼承與未繼承雙創新高,根據內政部列冊統計,截至2020年年底為止,全國未辦理繼承土地高達1.6萬公頃,比起金門縣還大,未繼承的建物面積達56萬坪,大約是5棟台北101大樓,全國未繼承的土地與建物面積雙雙創下新高,且2020年建物繼承移轉登記5.9萬棟也創下歷史新高,而日前北市拍賣一件間精華區遺產,43年大樓一拍就以每坪119萬元標脫,成交單價還創下該大樓的實價新高。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出門即可取得稅務相關證明文件,安全又便利。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抵繳。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之比例計算。
數著片片的白雲我離開了你……放心不下還是「房屋產權」。癌末的老媽媽,擔心獨子的繼承權被出嫁的姊姊侵害,在病危通知,插管急救後,挽回一命,出院後第一件事情將房屋過戶給獨子,過戶完成,遺願終了,人也走了。
財政部表示,為簡政便民,自2021年3月17日起,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已提示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下稱參考清單),並確認該清單所載不動產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登記情形相符,得免檢附不動產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
社團法人新北市地政士公會指出,地價稅每年的11月份開徵,因為地籍總歸戶的關係,所以您在同一縣(市)的土地只會有一張地價稅單,不像房屋稅,每間房子都會有一張,如果您意外的接到一張外縣市來的地價稅單,土地不是您的,但納稅義務人是您,先別緊張,順藤摸瓜可能是祖先的未辦理繼承的免稅土地,變成應稅土地開始繳納地價稅,真是像極祖先顯靈庇佑後代子孫。
「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當往生的當下所有的權利義務都全部停格,再依民法§1138的順序,由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所以財產滿滿就兒孫滿堂,如果負債一堆可能就唇亡齒寒,無人相伴,這時子孫們記得3個月內拋棄繼承,以免債務纏身。
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承攬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皆為印花稅課稅憑證,應貼繳印花稅;其中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自2019年5月24日施行,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下稱永久結合關係)者,得準用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如有部分繼承人申請分單,僅能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與財產分配無關,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各繼承人仍負有繳納義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需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配偶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則該贈與之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贈與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原限繳日期截止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又如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尚可在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如繳納稅款確有困難,得於繳納期限內,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惟申請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該筆稅款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由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人的出生是偶然,離開是必然,當我們離開時,剪不斷理還亂的除了親情外,就是遺產。早期的長輩重男輕女,當繼承發生時,女孩們總會很認分的拋棄繼承權或協議讓男生取得遺產,甚至連長孫都可以獲得往生祖父母的青睞,得到一筆額外的豐富遺產,可見傳統對於子嗣傳宗接代重視。
有土斯有財!在台灣古老的觀念裡,資產的配置,一定少不了不動產,於是產生了許許多多大地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配偶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另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內之財產亦免課贈與稅。但若以上的贈與行為係發生於贈與人(即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則申報遺產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人的一生,出生是偶然,離開是必然,所有的人都會去世,當至親離開了人世間,除了傷心難過、平復心情,有關遺產稅的申報,悠關著繼承人的權益,不可以不注意,切記!不是所有的遺產都要繳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