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民眾有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所得額,只要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的適用條件時,就可在重購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申請扣抵或退還交易所得部分的稅額,換屋者可別忽略了這項優惠權益。
為落實照顧身障者、低收、中低收入戶居住權,內政部於2021年3月11日部務會報修正放寬申請房屋租金補貼的所得標準及無自有住宅認定標準,並刪除購屋及修繕補貼貸款年限限制,且增訂展延寬限期等彈性措施,以加強保障弱勢民眾。
行政院會2021年3月11日通過「房地合一」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將「短期持有」的定義,由個人持有房屋、土地期間1年內課45%稅率,改為在2年以內者,稅率皆為45%。持有2年以上5年以內課徵35%,持有5年以上10年以內課徵20%,持有10年以上課徵15%,至於法人部份,則是45%、35%兩種稅率,並設「日出條款」;不過,「囤房稅」暫不推動,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陳小姐來電詢問,因罹患重大疾病,急需出售1年前購置之房地來負擔醫藥費,惟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得否適用較低稅率?
財政部於2021年2月24日訂定發布「202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財政部表示,我國自2016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屋主將台北市閒置的房屋,提供作包租代管社會住宅或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除了地價稅及房屋稅可以分別比照自用住宅及單一自住優惠稅率外,還可享有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1萬元的免稅額度。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不論盈虧,原則上皆應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之申報。惟如交易之房地屬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例如違章建築),因無法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則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漏未申報,將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