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需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配偶事實發生後二年內過世,則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死亡之一方剩餘財產較多,則生存且財產較少的配偶,可以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金額,節省遺產稅賦。
近來常有民眾因違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的規定,而收到稅捐機關寄來的追繳土地增值稅稅單,尤其民眾普遍認為夫妻本是一體,夫妻間的移轉居然也會收到追繳稅單,直呼不可思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誤認為將房屋無償供他人使用,未收取租金應不用課稅,惟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配偶設立之公司營業使用,依法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
為落實居住正義,台北市率先自2017年7月起就持有全國單一且自住之房屋給予輕稅,2020年開徵的房屋稅持續辦理。自住用房屋在全國3戶以內雖可適用1.2%的房屋稅較低稅率,但該市房屋所有權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家戶持有全國單一戶且供自住並設立戶籍,及符合都市計畫規定可作住宅使用的房屋,可折減其房屋課稅現值,相當實質稅率1%,大大減輕納稅負擔,以保障人民基本居住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如果被繼承人配偶的剩餘財產少,而主張民法「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金額,合法有效節稅。
許多人會生前就送房給子女,希望以此節稅,不過,除非是高資產族群,否則一般遺產稅免稅額有1200萬元,另外還有配偶扣除額、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等。資深代書就說,以房屋來說,是以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標準單價為基準,多明顯低於市價,加總相關扣除額後,有些小康家庭並不會被課到遺產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夫妻兩人婚前各自擁有1間房子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也一直由兩人分別在這2間房子設籍,地價稅是否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別跟錢包過不去,尤其沒搞清楚課稅原則,就是多繳稅金給政府。台北市稅捐處提醒,以地價稅為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辦竣戶籍登記,若申請核准後,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將戶籍全部遷出,因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地價稅會比原來適用自住稅率增加4倍。
根據財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除須符合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外,尚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等條件。
稅捐機關指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近來有不少民眾反映,夫妻名下擁有兩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要如何才能使所有土地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須要申報繳納契稅,為契稅第2條所規定,所以夫妻贈與應申報契稅,但若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並不屬於稅法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稅務局提醒,配偶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一方,無須報繳契稅,但登記時仍需要查有無欠繳房屋稅。
財政部於2019年11月18日發布解釋令,核釋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之「自用住宅房屋」範圍,由原訂「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修正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民眾林小姐電話詢問想把房屋坐落上的土地贈與給兒子,房屋贈與給女兒,房屋仍由本人和配偶設籍居住,沒有出租也沒有營業使用,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於2019年8月23日發布解釋令,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所得,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其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依所定公式計算之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綜合所得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同性婚姻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2019年5月17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伴侶可以合法結婚的國度。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要保障同志配偶財產繼承權、醫療權、共同收養有血源關係子女的權益,這部專法是依照大法官釋憲精神,以及「婚姻自由」、「平等保護」兩項原則所訂定。
車子、房子送給老婆是免贈與稅,但送給女兒每年只有在一定額度內,才免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財產沒有課徵贈與稅的問題,但是若要送房、送現金給女兒,每年每人可贈送額度220萬元以內才享免稅。
有民眾明明離婚了,卻仍將前配偶申報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如此若國稅局稽查,可能會連補帶罰。一般來說,納稅者課稅年度離婚,可選擇與前配偶合併或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但離婚生效年度後的課稅年度,則不得再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