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齡化,遺產繼承問題多!李男(化名)跟自己親哥哥,以及大伯的子女共同繼承了阿公留下的房屋,想將所有權出售給大伯小孩,地政士卻指「無法移轉」,原來是因為該房屋屬於「公同共有」,想要轉售,必須所有的「共有人」都到現場,才能順利完成買賣過戶。(陳韋帆)
台灣離婚率居亞洲之冠,再婚也很常見,不過,也因此經常爆發遺產糾紛。小美(化名)嫁給再婚的阿傑(化名),阿傑去世後,小美將遺產分成三份,一份給自己,兩份則分別給阿傑與前妻生下的兩子女,結果前妻與子女憤而提告,讓小美相當無奈。(陳韋帆)
不生、不婚,竟埋下爭產案潮!根據內政部資料,台灣2022年人口2326萬4640人,連續3年負成長,新生兒僅13萬8,986人、死亡人數首逾20萬人,明顯「生不如死」。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這樣的情況埋下了兄弟姊妹間的爭產暗潮,建議提早規劃,避免死後糾紛。」(陳韋帆)
納稅是人民義務,但如何合法節稅也相當重要,全台高齡化的現在,與長輩共同討論好遺產分配方式,不僅可依長輩心願,讓指定繼承人順利取得不動產,還能將稅賦大幅降低,但受限台灣人傳統觀念,不少家庭拒談生死,看完下面案例,或許有機會可以改變想法。(記者:陳韋帆)
遺產傳子不傳女的想法始終留傳在台灣,但做子女的通常也只能無奈配合。一名丈夫剛離世的年邁母親,丈夫生前是中小企業主,總遺產破億,她只想著未來要讓兒子繼承多數遺產,卻忽略了過程與稅制及法律的重要性,不僅險些直接損失76萬稅金,未來恐怕也不見得可獲得自己想看到的結果。(記者:陳韋帆)
遺產糾紛多,如果是兄弟姊妹共有土地,想要賣地又想免除糾紛,該怎麼做呢?正業地政士事務所鄭文在表示,「撇開感情面,依法處理其實不難,只要如同一般不動產買賣,委由仲介銷售,待找到買家後,公告給其他共有人知道即可。」(記者:陳韋帆)
兒子、女兒都還在,想把財產直接送給長孫可行嗎?新北市一名八旬翁,膝下有4女1子,今年9月老伴過世,打算將老伴留下的價值3千餘萬遺產直接讓長孫繼承,子女全部都同意,但卻也差點釀成大錯。(記者:陳韋帆)
高齡化社會,繼承不動產也成為許多人必須面對的課題。對此,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繼承遺產有很多細節必須留意,有一項常見問題,「沒錢繳遺產稅該怎辦?」(記者:陳韋帆)
台灣高房價、高齡化,雙高問題導致「爭產糾紛」越發頻傳。新北市近期一位爸爸剛過世,依然健在的媽媽與膝下5名子女,就開始為遺產爭吵,各持立場,認為自己擁有分配主導權。專家指出,「要吵之前,有三件事情要先做,否則爭到死也沒用。」(記者:陳韋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想要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只要有過半數的繼承人且這些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的同意,或者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超過2/3的同意,就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繼承問題多!中部一名陳小姐,丈夫不幸逝世,留下她與兩個小孩,理所當然,繼承人就是母子3人,但,法律的設定上,為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況」發生,倘若小孩未成年,繼承不動產時,不能讓留下的另一半,直接協助未成年小孩管理,必須另選「特別代理人」,但是,陳小姐相當擔憂,如果選擇夫家長輩或婆家長輩擔任「特別代理人」,會對於相關事務干涉過多,該如何處理呢?(記者:陳韋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由國稅局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者,係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出門即可取得稅務相關證明文件,安全又便利。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抵繳。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之比例計算。
財政部表示,為簡政便民,自2021年3月17日起,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已提示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下稱參考清單),並確認該清單所載不動產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登記情形相符,得免檢附不動產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
社團法人新北市地政士公會指出,地價稅每年的11月份開徵,因為地籍總歸戶的關係,所以您在同一縣(市)的土地只會有一張地價稅單,不像房屋稅,每間房子都會有一張,如果您意外的接到一張外縣市來的地價稅單,土地不是您的,但納稅義務人是您,先別緊張,順藤摸瓜可能是祖先的未辦理繼承的免稅土地,變成應稅土地開始繳納地價稅,真是像極祖先顯靈庇佑後代子孫。
「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當往生的當下所有的權利義務都全部停格,再依民法§1138的順序,由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所以財產滿滿就兒孫滿堂,如果負債一堆可能就唇亡齒寒,無人相伴,這時子孫們記得3個月內拋棄繼承,以免債務纏身。
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承攬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皆為印花稅課稅憑證,應貼繳印花稅;其中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如有部分繼承人申請分單,僅能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與財產分配無關,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各繼承人仍負有繳納義務。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原限繳日期截止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又如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尚可在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如繳納稅款確有困難,得於繳納期限內,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惟申請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該筆稅款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由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人的一生,出生是偶然,離開是必然,所有的人都會去世,當至親離開了人世間,除了傷心難過、平復心情,有關遺產稅的申報,悠關著繼承人的權益,不可以不注意,切記!不是所有的遺產都要繳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