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猛催「斡旋金」去砍價⋯給「要約書」難道不行嗎?

2020/03/11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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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大多民眾買房會透過房仲介紹看屋,但中意房子時,一定要出斡旋金,讓房仲去議價嗎?其實,透過「要約書」即可。但專家指出,台灣的中古市場交易,仍習慣透過斡旋金來談價,也就是「見錢三分情」,民眾若不想付斡旋金,仍可要求僅以要約書替代。

▲買房想跟屋主議價,不一定要給房仲斡旋金,用要約書也可以。(圖/記者蔡佩蓉攝影)

根據台北市地政局彙整的「要約書」與「斡旋金」差異。「要約書」是記載買方購買房屋意思表示的文書,換言之,要約書就是買方依《民法》第154條提出的書面要約,要約之相對人為具有不動產處分權的賣方,買賣雙方就標的物、總價款、付款條件,及其他要約條件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斡旋金」是不動產交易時,買方願買和賣方願賣之價格上有差距時,由買方先付一定金額給仲介業者,作為斡旋房屋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之用,當屋主同意買方的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定金。實務上「斡旋金」被稱為「要約保證金」、「保證金」、「出價金」、「協調金」、「意願金」、「附停止條件之定金」等。

屋比房屋總監陳傑鳴表示,民眾買房大多都透過仲介,看到滿意的房子之後,為了展現購買意願,通常都會簽訂「要約書」或是繳交「斡旋金」,方便仲介和屋主去議價,理論上要約書和斡旋金效力相同,不過實際面看來,單憑一張要約書,屋主不太可能輕信買方購屋誠意,傳統上用斡旋金,讓屋主看到一筆錢,比較會認為買方真的具有誠意。

他表示,以一般慣例來說,斡旋金付10萬元讓仲介與屋主協商,所謂「見錢三分情」,屋主會認為買方購買意願較高,至於選擇要約書或斡旋金,購屋者可以考量自身的購買意願,若購屋意願普通,可採要約書議價,若遇上十分中意的房子,房仲又能提供付款保障的完整制度,那以斡旋金方式議價,較能達到令人滿意的結果。

建國地政士事務所所長劉坤圖提醒,依據《公平交易法》,不動產經紀業者從事不動產買賣仲介業務時,向買方收取斡旋金之前,必須要有以下動作,第一、告知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的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第二、買方可選擇支付斡旋金或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以上若未以書面告知買方,房仲則構成欺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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